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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太山庙小学与丹江口市林业局、袁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丹江口市太山庙小学。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长华,该校教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刘金元,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林业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庆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辉涛,该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男,生于1968年4月17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案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太山庙小学(以下简称“太山庙小学”)诉丹江口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袁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山庙小学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林业局、袁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太山庙小学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江口市太山庙小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丹江口市太山庙小学负担。

审判长  邱元生 审判员  赵国铭 审判员  聂秉贤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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