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江口市卫生局浪河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浪河镇浪河大道019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泽,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喻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15日,汉族,系丹江口市卫生局浪河中心卫生院医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卫生局浪河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浪河卫生院”)诉被告喻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浪河卫生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喻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浪河卫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江口市卫生局浪河中心卫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丹江口市卫生局浪河中心卫生院负担。
审判员 方局华
书记员:张韵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