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江口市三元合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杨峰,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于明涛,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谢正发,丹江口市丹赵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2日,汉族,原告公司原股东。
委托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三元合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元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江口市三元合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丹江口市三元合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智华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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