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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朱东玉(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
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
余发红
史正玲

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七道菜委会一组。
法定代表人:于文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东玉,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3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徐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发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史正玲,该公司设备部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调解减半收取为1158元,由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调解减半收取为1158元,由原告丹东长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洪涛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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