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东承丰海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承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英涛,男,194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辽宁省东港市龙王庙镇荒地村一组030398。
身份证号:210623194801213255
被告孙金成,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海兴县。
委托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正大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仁义,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承丰海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金成、沧州市正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承丰海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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