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吕寨镇小刘庄。
法定代表人:夏洪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雪某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雪某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丰,该公司董事长。
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雪某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计4065元,由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永刚 审 判 员 张立国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书记员:修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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