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吕寨乡小刘庄。
法定代表人:夏洪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卡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运河工业园区内肃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焦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卡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0元,减半收取计5,520元,由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商立柱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人民陪审员 张振
书记员: 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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