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吕寨镇小刘庄。
法定代表人:夏洪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洲,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宾,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申请人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3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03135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0313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相当于103135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35元,由申请人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 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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