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西县隆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轴承大世界东一区019号。
法定代表人:夏其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西县隆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临西县隆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隆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西县隆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西县隆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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