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西县鋆浩丝网印刷器材设备厂,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河西镇南队。
负责人刘兰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西县三友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河西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791382585P。
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临西县鋆浩丝网印刷器材设备厂与临西县三友物流快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西县鋆浩丝网印刷器材设备厂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鋆浩丝网印刷器材设备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西县鋆浩丝网印刷器材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临西县鋆浩丝网印刷器材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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