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西县福皓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珠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赵国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润福通用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和谐大街19号中小企业加速器内1号楼C座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安菊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宇,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西县福皓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福通用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临西县福皓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福皓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西县福皓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40元,减半收取计4020元,由原告临西县福皓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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