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西县润昌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吕寨乡梁村。
法定代表人:孙继昌,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西县摇鞍镇乡西来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摇鞍镇乡西来寨村。
负责人:张庆波,临西县摇鞍镇乡西来寨村党支部书记。
原告临西县润昌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临西县摇鞍镇乡西来寨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临西县润昌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润昌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西县润昌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临西县润昌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商 立 柱
书记员:张振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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