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西县汇润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河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宪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凯盛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南冯村。法定代表人:阎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西县汇润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15,270元及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6年被告购买原告曲轴,在2016年5月18日经原、被告核对,被告欠原告货款234,97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后被告仅偿还了原告19,700元,其余货款至今未偿还。被告潍坊凯盛动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系无书面合同的口头买卖,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临西县汇润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凯盛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原告所在地为河北省临西县,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凯盛动力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潍坊凯盛动力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立国
书记员: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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