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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西县教育局与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临西县教育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玉兰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自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侠,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洲,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车站北路翰林苑综合楼三区401、402办公。
法定代表人:马占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和平东路南侧436号。
负责人:杨永强,该行行长。

原告临西县教育局与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临西县教育局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教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西县教育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临西县教育局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 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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