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西县教育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玉兰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自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侠,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洲,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车站北路翰林苑综合楼三区401、402办公。
法定代表人:马占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和平东路南侧436号。
负责人:杨永强,该行行长。
原告临西县教育局与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临西县教育局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教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西县教育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临西县教育局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 郝正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