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西县孝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河西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孝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西县孝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临西县孝元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孝元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西县孝元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西县孝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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