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西县城运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聂生连,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洲,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西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住所地临西县城。
法定代表人:郑金峰,该小组组长。
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临西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 韩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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