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通力焊业有限公司
石永胜(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段海珂(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程秋岭(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秦小芬(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张海滨
李清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闫世国
叶志蕊(河北邯郸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
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临漳县通力焊业有限公司。
地址:临漳县城建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彦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永胜,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海珂,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磁县北三环路东头。
法定代表人:张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秋岭、秦小芬,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委托代理人:李清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闫世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代理人:叶志蕊,邯郸市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漳县通力焊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滨,第三人闫世国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并入(2015)磁民初字第01198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张建华
审判员:索书宝
审判员:姚明明
书记员: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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