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漳县财政局。住所地:临漳县建安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程利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林。系财政局综合股股长。
被告戴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魏峰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宗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英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戴某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松,又名张富坤。戴某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漳县财政局与被告戴某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漳县财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86.6元,退回原告临漳县财政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海丽 审判员 董 涛 审判员 王燕波
书记员: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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