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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漳县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漳县建安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化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彩红,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临漳县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邺令北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薛海山,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临漳县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临漳县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临漳县国土资源局缴纳超设定容积率政府的土地收益887567元。2、诉讼费由临漳县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将县城邺都大街中段路东,面积为866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由原农机局6782.19平方米、原工商局1251.35平方米、原兽医站628.36平方米组成)出让给临漳县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泰和园房地产项目开发(土地证号:20××29),并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号分别为C131941201100024、C13194120110009。该项目共建6栋建筑(1栋6层、2栋6层、2栋7层、1栋11层)。审批建筑面积26925.98平方米,1-5#楼设定容积率3.0,6#楼设定容积率3.5,实际测绘建筑面积,32721.11平方米。超设定容积率建筑面积5795.55平方米。根据上述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35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临漳县《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临漳县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临漳县政府补交超容积率部分的土地收益887567元。后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催缴未果,特此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漳县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并未约定超容积率补交土地收益,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临漳县《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向临漳县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土地收益,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海丽
审判员 董涛
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

书记员: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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