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临漳县城后村村南朱雀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冯守付,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系被告张海伟妻子)
临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海伟、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临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临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孙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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