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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临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临漳县城后村村南朱雀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冯守付,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系被告张海伟妻子)

临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海伟、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临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临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孙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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