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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白某道路土石方施工公司、赤壁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湘市白某道路土石方施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海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壁市东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邓西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銮志,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泽方,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长城公司对双方曾签订过《蒲圻市东环路延伸工程施工合同》并无异议,且一审时提供财务账目复印件自认支付了上诉人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海南相关工程款,但除该财务账目复印件外,本应由被上诉人长城公司存档并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据其又不能提供。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白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被上诉人长城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便认为白某公司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6)鄂128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湘市白某道路土石方施工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熊 震 审判员 陈仲军 审判员 徐 庆

书记员: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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