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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住所地大名县旧治乡东王庄村村南(215省道路东)。负责人:李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大名镇万大路。法定代表人:许文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彬,该公司职工。

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章印

书记员:庞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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