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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富某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临沂富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临沂富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临沂富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起诉人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货款777,135.15元;2、被起诉人退还起诉人保证金5,000元;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沪03破85号的民事裁定,受理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程序是债权实现程序即集体给付程序。债权人的个别给付诉讼请求,已被破产程序所吸收合并。因此,起诉人应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债权给付,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起诉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临沂富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杨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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