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展发渔具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高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展发渔具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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