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沂兴达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民营经济园。
委托代理人王振官,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凯,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瑞尔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枣沟头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兴达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瑞尔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兴达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1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伟鹏
书记员: 王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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