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当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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