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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生元医院与李成恩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临城生元医院,住所地临城县万福紫金城*号楼商铺。法定代表人:陈艾江,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达,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恩,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临城生元医院与李成恩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临城生元医院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城生元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计1596元,由原告临城生元医院负担。

审判员  张丽芳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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