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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黑城乡北白鸽井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路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临城县黑城乡北白鸽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城县黑城乡北白鸽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风明,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
被告: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
被告:临城县银鹤石灰粉厂。住所地:临城县黑城乡北白鸽井村北。
负责人:杨立广,该公司经理。

原告临城县黑城乡北白鸽井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路某某、临城县银鹤石灰粉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临城县黑城乡北白鸽井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黑城乡北白鸽井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城县黑城乡北白鸽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李 珍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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