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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鹏德福瑞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临城县鹏德福瑞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黑城乡李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丁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丽,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城鹏德福瑞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临城鹏德福瑞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城鹏德福瑞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计4855元,由临城鹏德福瑞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曹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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