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城县鹏德福瑞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黑城乡李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丁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丽,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城鹏德福瑞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临城鹏德福瑞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城鹏德福瑞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计4855元,由临城鹏德福瑞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曹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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