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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村民委员会与申某某、申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村民委员会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申某某
申某某

原告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申某某,农民。
被告申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申某某、申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钱立克
审判员:赵秀霞
审判员:孙婷婷

书记员:曹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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