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水务局供水总公司
王江魁(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临城县东镇镇中羊泉西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临城县水务局供水总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中兴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江魁,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临城县东镇镇中羊泉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中羊泉西村。
法定代表人郭献文,该村村支部书记。
原告临城县水务局供水总公司与被告临城县东镇镇中羊泉西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水务局供水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城县水务局供水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水务局供水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城县水务局供水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审判员:张丽芳
审判员:赵卫霞
书记员:孙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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