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城县志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南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增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显,河北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青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临城县志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郑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临城县志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城县志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城县志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雷雪
书记员: 董云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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