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素华
冯贞秀(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河北鑫硕暖通空调有限公司
张鹏
马彦隆

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城县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平堂,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素华,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贞秀,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某。
被告河北鑫硕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临城县工业园区人民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鹏。
被告马彦隆。
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某某、郭某某、河北鑫硕暖通空调有限公司、张鹏、马彦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素华、冯贞秀,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申增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被告河北鑫硕暖通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被告张鹏、被告马彦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临城)农信借字(2013)第08302013381955号个人借款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定的,内容并不违法,为有效合同。被告赵某某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郭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郭某某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赵某某、郭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鑫硕暖通空调有限公司签订的(临城)农信保字(2013)第08302013090448号保证合同亦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定的,内容并不违法,为有效合同。被告河北鑫硕暖通空调有限公司、张鹏、马彦隆做为保证人应该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赵某某、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被告河北鑫硕暖通空调有限公司、张鹏、马彦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二、被告河北鑫硕暖通空调有限公司、被告张鹏、被告马彦隆对4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临城)农信借字(2013)第08302013381955号个人借款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定的,内容并不违法,为有效合同。被告赵某某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郭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郭某某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赵某某、郭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鑫硕暖通空调有限公司签订的(临城)农信保字(2013)第08302013090448号保证合同亦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定的,内容并不违法,为有效合同。被告河北鑫硕暖通空调有限公司、张鹏、马彦隆做为保证人应该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赵某某、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被告河北鑫硕暖通空调有限公司、张鹏、马彦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二、被告河北鑫硕暖通空调有限公司、被告张鹏、被告马彦隆对4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书记员:郭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