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农业局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钱吉庆
史书林(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齐某某
原告:临城县农业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岐山湖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钱吉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书林,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
原告临城县农业局与被告钱吉庆、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临城县农业局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农业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农业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农业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农业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爱朝
书记员:申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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