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城县农业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岐山湖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仁)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美,系杨某(仁)海侄女,住临城县。
原告临城县农业局与被告杨某(仁)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临城县农业局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农业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农业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雪昆
书记员:申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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