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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农业局与杨某(仁)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临城县农业局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杨某(仁)海

原告临城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英锐,任该局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岐山湖大道209号。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仁)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县农业局与被告杨某(仁)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城县农业局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农业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农业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城县农业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农业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农业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城县农业局负担。

审判长:腰二春
审判员:王继国
审判员:赵卫霞

书记员:宫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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