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临城县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北程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宝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简春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城县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临城县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临城县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审判员:张丽芳
审判员:赵卫霞
书记员:孙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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