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城县信合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宝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郝庄镇石窝铺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长法,该公司董事长。
临城县信合石材有限公司与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临城县信合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城县信合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临城县信合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雷雪
书记员:孙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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