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城县临城镇王家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王家崇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居,任该村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5400793-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临城县。
原告临城县临城镇王家崇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临城县临城镇王家崇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临城镇王家崇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临城镇王家崇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城县临城镇王家崇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书记员: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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