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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中医医院与宝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临城县中医医院。住所地:临城县临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学,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岩松,系临城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被告:宝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鹿山。
被告: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8层0810室。法定代表人:韩春善

原告临城县中医医院与被告宝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中医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雪昆

书记员: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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