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城县中医医院。住所地:临城县临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学,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岩松,系临城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被告:宝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鹿山。
被告: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8层0810室。法定代表人:韩春善
原告临城县中医医院与被告宝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中医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雪昆
书记员: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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