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源(邢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王家庄乡京沈高速引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吕炳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李梦,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辉,男,系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柏乡分公司职工。
上诉人丰源(邢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柏乡县人民法院(2015)柏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丰源(邢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按照法律规定已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对于被上诉人多收取的电费是否有合法根据,则应由被上诉人举证。现被上诉人在没有对其收费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举证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仅以合同效力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与事实不符的电费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开庭前已重新对上诉人处的全部设备容量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上诉人处的非居民照明用电比例为2.4%根据双方的《供电合同。及〈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按照双方统计的2.4%的标准收取百居民用电电费的事实,予以认定。被上诉人按照16%或10%的比例收取上诉人的百居民照明用电电费缺乏不足之处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获利部分即上诉人的损失,针对该部分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电费的比例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本案的焦点。丰源(邢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国网河北柏乡县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及依据的电费与丰源(邢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用电严重不符,国网河北柏乡县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又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间签订有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用电定比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审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自2004年以来多收取的电费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按照非居民1KV-10KV电量定比为2.4%的标准收取非居民用电电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丰源(邢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0元,由上诉人丰源(邢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解宝成 审判员 董建一 审判员 闫海燕
书记员:杜志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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