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冯国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佳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华某建设集团唐某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贺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有,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建设集团唐某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负担。
审判员 曹志华
书记员: 刘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