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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土地登记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法定代表人:陈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德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立国,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霞,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涛,黑龙江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丰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土地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黑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单一琦 代理审判员  冯 涛 代理审判员  娄威巍

书记员: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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