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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某某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县建三江前哨农场第七管理区第二十一作业站。
法定代表人: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贤,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文,黑龙江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贤,被上诉人丰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泰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金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8元,减半收取4,519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倡 审判员 王耀华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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