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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建权诉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丰建权
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
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丰建权。
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卫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丰建权与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丰建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11日送达执行文书。现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以晋工牌50型铲车(型号WD10G220E21,机型JGM755G-III,制造编号7551300914W)抵清付款。2015年6月1日申请人丰建权出具了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付清欠款,申请人出具了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付清欠款,申请人出具了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秦汉平
审判员:吴教武
审判员:陈红胜

书记员: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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