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解放路335号。法定代表人:蔡鲤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德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车骑关村西北。法定代表人:蒋峰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金利,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德某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郭怀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德某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德某电力有限公司、徐某某、郭怀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进行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600元,减半收取67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艳军
审判员 荆献龙
审判员 梁劲松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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