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芭菊小吃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XXX号XXX层-1。
经营者:李彩华。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芭菊小吃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