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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包金伟,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霸州市。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  丽 代理审判员 丰  楠 人民陪审员 王 德 增

书记员:欧阳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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