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学,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湖北省黄石市经济开发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还清欠款,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3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533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刚
人民陪审员 陆冬梅
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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