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敏、史俊杰,均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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